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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11-21 15:02:34  來源:銀保監會網站  

    銀保監規〔2022〕16號

    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

    為推進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發展,現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思想認識。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是踐行金融工作人民性的重要舉措。各參與機構應提高思想認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豐富個人養老金產品供給,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健康發展。

    二、積極開展籌備工作。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一級資本凈額超過1000億元、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規定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具有較強跨區域服務能力的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已納入養老理財產品試點范圍的理財公司,可以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暫行辦法》要求制定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方案,對擬參與個人養老金運行的理財產品開展可行性評估,并將業務方案報送銀保監會。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履行主體責任,盡快完成業務籌備工作,確保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系統對接等滿足個人養老金業務需求。

    三、及時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在正式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后10日內向其直接監管責任單位報告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系統對接、產品管理等情況。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持續監測個人養老金業務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督促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穩妥有序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

    四、商業銀行、理財公司在國家有關部門選定的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城市開展業務,后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開。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發至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規范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市場化運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實現養老保險補充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參加人,是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是指具有個人養老金繳費、交易資金劃轉、收益歸集、支付和繳納個人所得稅、信息查詢等功能的特殊專用賬戶,參照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項下Ⅱ類戶管理(以下簡稱Ⅱ類戶)。未達到國家規定領取條件的,資金賬戶封閉運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養老金產品,是指符合金融監管機構要求,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的金融產品。包括個人養老儲蓄、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等。

    第六條  中國銀行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公司和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分別建立個人養老金銀行保險行業信息平臺(以下簡稱銀保行業平臺)和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行業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理財行業平臺)。

    銀保行業平臺和理財行業平臺按照個人養老金制度要求和實際業務情況,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建立的個人養老金信息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人社信息平臺),銀保監會確定可開展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以及其他經金融監管機構確定的個人養老金產品發行、銷售、托管等機構建立系統對接,為個人養老金業務提供支持,并制定行業平臺業務細則。

    第七條  商業銀行、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內部考核體系,構建便捷高效的投訴處理渠道,將消費者權益保護要求嵌入個人養老金業務全流程管理體系。

    第八條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名單由銀保監會確定。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包括:

    (一)資金賬戶業務;

    (二)個人養老儲蓄業務;

    (三)個人養老金產品代銷業務,包括代銷個人養老金理財產品、個人養老金保險產品、個人養老金公募基金產品等,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個人養老金咨詢業務;

    (五)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個人養老金業務。

    第十條  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系統,與人社信息平臺、銀保行業平臺、理財行業平臺對接,取得驗收合格意見或符合相關要求。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對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系統開展技術評估,確;A設施水平、網絡承載能力、技術人員保障能力、運營服務能力與業務規模相匹配。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將個人養老金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確保業務經營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

    商業銀行負責個人養老金業務的部門以及內部審計、內控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建立并有效實施個人養老金業務內部監督檢查和跟蹤整改制度。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個人養老金業務檔案管理制度,按照規定保存業務相關的個人信息、繳費和養老金領取等賬務交易信息,以及在個人養老金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文件、記錄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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